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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公诉人学论辩高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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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 周凌云

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,公诉人需要巧妙运用各种法庭辩论招法,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、重罪与轻罪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驳,从而取得法庭论辩的最终胜利。下面,我们结合实例,一起向公诉人学三个论辩高招——

引申归谬

如果论敌提出的观点是错误的或者有失偏颇,我方不妨先认可其观点,然后顺着论敌的逻辑推导出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,进而否定其观点,这就是“引申归谬”的反驳术。请看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法庭辩论片段:

辩护人:“毁人容貌,应该是毁了容貌,使其血肉模糊,面目全非。受害人被刺后,虽然面部受伤,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,面部仅留下不大的几块伤疤。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,不能按重伤对待。”

公诉人:“按照辩护人的说法,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、面目全非,那么只达到‘血肉分明’‘面目半非’的程度,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。而且,我们还得要求,被害人要打官司,就不能求医治疗,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,以保留‘原状原形’,以便法庭查看,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,是轻伤还是重伤,等判了以后,才能去治疗了。”

上例中,辩护人认为没有达到毁容程度,不能按重伤对待,企图为被告人减轻罪责,公诉人先肯定其观点,进而巧妙引申推理,得出“被害人‘不能求医治疗’以保留‘原状原形’等待开庭”这样不符合人道和常理的荒谬论断,顺利驳倒了辩护人的谬论。

釜底抽薪

如果论敌提出的借以佐证论点的论据存在虚假或纰漏,我方只要集中火力将其论据驳倒,使其论点成为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,立足不稳而倒塌,这就是“釜底抽薪”的反驳术请看一起强奸案的法庭辩论片段:

    辩护人:“我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是强奸,理由是:张某没有明显地使用暴力,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;原告陈某是自己跟着去公园的,这说明她也同意了;事后原告还约定了下次见面的时间,而且她也真的去了。”

  公诉人:“我认为这三点理由都不能成立。法庭调查证明,被告人张某拦截原告陈某之后,首先提出处对象的要求,原告没有答应。随后,被告人抢下原告的书包,锁了她的自行车。这时,原告宁可不要书包和车子也要离开。走了一段路后,被告人又将其拦截回来,并上去用拳猛击原告一下。在这种情况下,原告孤立无援,迫不得已被被告人挟持到公园。试想一下,深更半夜,一个十八九岁的女孩子,面对这种强暴还能做些什么呢?难道这种屈从能说明原告同意了吗?至于原告答应被告人约定的再次见面时间,那是出于无奈,实则缓兵之计。否则,第二次她为什么让父亲、哥哥在一旁做护卫,当场将被告人抓住呢?被告人敢于去第二次约定的地点,更加说明他肆无忌惮、目无国法。”

上例中,辩护人提出“没有违背妇女意志、被害人同意、被害人约定再见面”等三组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,公诉人针对其三组证据,层层深入、条分缕析,逐步揭露其每一组证据的虚假性,攻击力十分强大,令对方毫无辩驳回击之力。

全面论证

如果论敌的观点与论据存在片面性、失之偏颇,我方可以用全面的观点和论据予以驳斥,揭露问题的实质与真相,攻其要害,使其陷入被动之境,这就是“全面论证”的反驳术。请看一起抢劫案的法庭辩论片段:

辩护人:“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,因为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暴力,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,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,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。”

公诉人:“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。可见,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,采用语言、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。被告人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,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,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,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,被迫当场交出财物,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,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。”

上例中,辩护人以偏概全,以被告人未实施暴力为由作出“只构成抢夺罪”的辩护,公诉人看到了其对法条解析的片面性,将抢劫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解析,指出采取“暴力”“威胁”“其他方法”的任一条都会构成抢劫罪,驳倒了其片面的观点,让对方无可置辩。

朋友们,我们不可能都成为法庭上的公诉人,但如果可以从公诉人的言辞交锋中学到其论辩招法的精髓,融会贯通并为我所用,定会受益无穷,助我们在辩坛上纵横驰骋、一展口才!

(编辑 王雅庆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年05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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